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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广州信联智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林秋影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信联智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林秋影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146号申请人:广州信联智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东诚片东鸣路1号法定代表人:曾小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佰强,广东禹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惠滢,广东禹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林秋影,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林家秀,住广东省阳春市。申请人广州信联智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联智通公司)因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4)3776号终局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信联智通公司申请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一、林秋影是自动离职,仲裁裁决信联智通公司向林秋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000元,是错误的;二、林秋影的法定产假为143天,对于超出法定假期的20天,不属于产假,应属事假,信联智通公司无须支付该期间相应的产假工资。三、林秋影自2014年8月31日休假结束后,未经请假再没有回信联智通公司上班,也没有申请哺乳假,不符合享受哺乳假的条件,信联智通公司无须支付哺乳期待遇683.33元。此外,仲裁委适用不存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作出裁决,属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信联智通公司请求:一、撤销原仲裁裁决;二、林秋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林秋影答辩称:不同意信联智通公司的申请,同意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根据该条的规定,本院着重审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信联智通公司认为其无须支付林秋影经济赔偿金15000元、产假工资1666.67元、哺乳期待遇683.33元,均属于事实认定范畴,不属于本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的审查范围。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4)3776号裁决适用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19号),该行政法规名称的错误应系裁决书笔误。信联智通公司未能证明原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予撤销的情形,故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原仲裁裁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故对于信联智通公司提出的撤销劳动仲裁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信联智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4)3776号终局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信联智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丹审 判 员  邹群慧代理审判员  何润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嘉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