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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阮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74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金融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贾丽娟,被告人阮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被告人阮某某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申领得1张信用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后在透支使用期间超过规定期限透支,透支本金累计人民币208,572.52元。2013年10月起,农业银行以电话、信函、上门等方式进行过多次催收,而被告人阮某某至案发前仍未归还上述欠款。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阮某某偿还全部透支本金,后于2015年3月27日偿还全部利息及相关费用。2015年4月2日,被告人阮某某至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投案自首,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农业银行出具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资料、交易明细、分期情况说明、信用卡(恶意)透支户台账、催收函及邮寄清单、上门催收未果情况说明及照片,农业银行出具的还款情况说明及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阮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偿还了全部透支款息,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并向本院预交罚金,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海林人民陪审员  倪顺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朱可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