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执字第2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刘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执字第2857号申请执行人刘强,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回族。被执行张乐,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强与被执行人张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红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强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乐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刘强借款34188元及案件受理费365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张乐正在监狱服刑,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乐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被执行人张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坤审 判 员 伊德普代理审判员 张礼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佟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