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3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罗建平与姜志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罗建平,姜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339-1号申请执行人罗建平。被执行人姜志荣。本院在执行罗建平与姜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姜志荣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17600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306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7600元。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权利人罗建平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嘉盐执民字第339号案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