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马某、王某与顾某甲、顾某乙、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顾某甲,顾某乙,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894号原告:马某,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王某,女,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路娟,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甲,女,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贺杨,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乙,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高某,女,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王某诉被告顾某甲、顾某乙、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王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顾某甲、顾某乙、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王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王某撤回对被告顾某甲、顾某乙、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某、王某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倪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