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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民一初字第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甘肃省XX县分公司与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甘肃省XX县分公司,王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民一初字第0066号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甘肃省XX县分公司地址:渭源县清源镇首阳路15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局局长。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59年11月27日。委托代理人莫某某,甘肃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甘肃省渭源分公司诉被告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甘肃省渭源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0元,减半收取58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炳林审 判 员  李秋艳人民陪审员  宋建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董庆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