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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05

案件名称

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经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臧建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159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经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泰安市大汶口石膏工业园。被执行人:臧建平,职业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经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臧建平(2014)宁商初字第209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经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被执行人臧建平的具体状况不明确,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中止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宁商初字第209号一案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殷 鹏审判员 王凡民审判员 张连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连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