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青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美珍、梁成材与陈胜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珍,梁成材,陈胜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青民初字第63-1号原告杨美珍,女,1983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梁成材,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系杨美珍的丈夫。被告陈胜隆,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请求撤回起诉,这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美珍、梁成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元,由原告杨美珍、梁成材负担。审判员 刘志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世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