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219号原���魏某某,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邱 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侯春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