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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219号原���魏某某,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邱 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侯春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