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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执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河南省恒丰网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竹仟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恒丰造纸网有限公司,绵竹仟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297-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恒丰造纸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现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刚,男,住沈丘县。被执行人绵竹仟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光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沈民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绵竹仟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二日内,将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绵竹仟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8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或扣押或提取其价值相当于780000元的收入或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付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