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立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田富英与刘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富英,刘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C}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立保字第89-1号申请人田富英,女,195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刘振,男,199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田富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振所有的白色燃油二轮车(保全价值3万元),并由案外人刘皓磊以其所有的日产天籁牌鲁AR89**号车辆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田富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振所有的白色燃油二轮车。二、查封案外人刘皓磊所有的鲁AR89**号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海燕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市立保字第89-1号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关于(2015)市立保字第89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市立保字第8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刘振所有的白色燃油二轮车。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号(2015)市立保字第89-1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民事裁定书(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受送达人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送达地址该大队事故中队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王岩送达人:陈海燕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