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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林水平与刘世平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水平,刘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保字第81号申请人林水平,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申请人刘世平,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加拿大。申请人林水平以被申请人刘世平有转移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意向,可能造成申请人损失为由,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长乐市的单元房(产权证号为),并提供现金3万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世平名下的坐落于长乐市XX街道XX单元(产权证号为**),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仁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