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民终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怀国与被上诉人李荣碧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怀国,李荣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终字第3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怀国,男,生于1968年2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红旗路**号*单元*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荣碧,女,生于1965年12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河街194附*号。上诉人张怀国因与被上诉人李荣碧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人民法院(2013)万源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张怀国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怀国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怀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张怀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陈月审 判 员 刘永宣代理审判员 旷章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魏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