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牡行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郑永延与刘维前、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牡行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永廷(现用名郑永茹),男,194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维前,男,195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靖元,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西安区火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党政办公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忻,男,市长。委托代理人车忠河,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牡丹江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永延因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二、发回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岳春刚审判员  赵秀玲审判员  李成贵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慧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