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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程宝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其他法律文书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富,理事长。被执行人程宝,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宏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学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