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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执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郭栋申请执行祝红波、陈灿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栋,祝红波,陈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0517号申请执行人郭栋,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虞城县。被执行人祝红波,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居民,河南省虞城县。被执行人陈灿,女,1978年9月2日出生,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申请执行人郭栋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公证处于2013年12月27日制发的(2013)商睢证民字第10409号公证书及2015年3月25日制发的(2015)商睢证执字第130号执行证书。经审查,以上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公证处(2013)商睢证民字第10409号公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红审 判 员  谢时中代理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春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