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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褚庆伟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庆伟,孙晋云,李玲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峄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褚庆伟,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晋云,女,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玲全,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峄执字第28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孙晋云的工资50000元。现被执行人孙晋云已履行部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晋云的工资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溪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