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3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庞福庆与朱志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福庆,朱志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425号原告庞福庆,男,48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陈淑英,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志军,男,42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福庆诉被告朱志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庞福庆以与被告朱志军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志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庞福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福庆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由原告庞福庆负担。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笑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