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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牛刚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咸中刑初字第00026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刚,绰号“二雷”,农民。2010年11月2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3月1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渭城区看守所。辩护人舒娟,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咸检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宏、彭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刚及其辩护人舒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牛刚在渭城区窑店镇窑店街道新市场,与被害人陈某乙在老北京布鞋店门口下象棋,在下棋的过程中,陈某乙输给了牛刚,两人发生口角,接着陈某乙将象棋桌子掀翻,二人发生厮打,牛刚右手拿出别在腰间的折叠刀,朝陈某乙的胸部刺了一刀,将陈某乙刺倒在地后离开现场。经咸阳市渭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系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4年12月23日,牛刚向渭城公安分局投案自首,对用刀刺伤陈某乙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根据作案工具折叠刀、尸检报告、鉴定意见、现场勘验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牛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牛刚对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牛刚的辩护人舒娟提出,被告人牛刚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案件发生的起因是被害人的辱骂加上其将象棋桌子掀翻的行为,激怒了被告人,在两人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失去理智,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伤了被害人,是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被告人牛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牛刚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牛刚在渭城区窑店镇窑店街道新市场,看见被害人陈某乙和潘某在老北京布鞋店门口下象棋,当时潘某有事先行离开,牛刚便上去和陈某乙下象棋,在下棋的过程中,陈某乙输给了牛刚,陈某乙便骂牛刚“羞你先人”,牛刚也回了一句“羞你先人”,接着陈某乙将象棋桌子掀翻,二人便撕扯在一起,牛刚右手拿出别在腰间的折叠刀,朝陈某乙的胸部刺了一刀,后离开现场。经咸阳市渭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系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4年12月23日晚19时,牛刚向渭城公安分局投案自首。另查,被告人牛刚曾在2010年11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3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牛刚在案发后,与被害人陈某乙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陈某乙的亲属自愿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牛刚表示谅解,希望对牛刚能够从轻减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登记表复印件、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12月23日,咸阳市渭城区窑店镇新市场发生一起命案,受害人陈某乙与犯罪嫌疑人牛刚因下棋发生争执,牛刚用刀将陈某乙捅伤,陈某乙经咸阳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咸阳市急救中心调度室急救电话登记本、咸阳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陈某乙在被刺伤后,由急救车送至咸阳市中心医院,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3、立案决定书、侦破报告,证明2014年12月23日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对此案的立案、破案情况,并证明2014年12月23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牛刚到渭城分局投案自首。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牛刚及被害人陈某乙的身份情况。5、(2011)渭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书、在押人员基本信息表,证明2010年11月26日,被告人牛刚(又名牛二磊,身份证号码:××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3月1日刑满释放。6、提取笔录,证明渭城公安分局提取被告人牛刚作案时所持折叠刀一把及所穿牛仔裤一条的情况。7、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勘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咸阳市渭城区窑店镇街道新市场内,该市场位于“秦汉大道”与“咸红”路交叉路口的东北角,北邻窑店中学。在案发现场西棚南口地面和南口东侧地面提取到血迹两处。8、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牛刚指认作案现场与勘查现场一致。9、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在送检的折叠刀刀刃上可疑班迹、牛刚蓝色牛仔裤左裤管膝盖处可疑班迹中均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陈某乙,似然比率为2.2425×1019,在排除同卵双胞胎的情况下,支持上述血痕为陈某乙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10、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明死者陈某乙胸部损伤(创)具有创口小、创道深、创缘整齐、创壁平整、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角一钝一锐等特点,结合其心脏破裂、左侧胸腔内积血(1750ml)、心包腔积血,说明陈某乙系被单刃刺器伤胸部致其心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鉴定意见:陈某乙系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11、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渭城公安分局已将陈某乙死亡原因告知犯罪嫌疑人牛刚和被害人家属。12、证人潘某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3日下午,他在窑店新市场内西棚口,先和老北京布鞋店老板下了5盘棋,后又与同村的陈大龙(陈某乙)下了两盘棋,之后就回到新市场东棚的房间了,过了四五分钟后,听到计某喊陈二龙,后刘高峰告诉他,牛二雷(牛刚)和陈大龙打架,陈大龙在市场躺着呢。然后他和计某过去看看情况,过去后看到陈大龙在下象棋的桌子南边的地上仰面躺着,肚子上有很多血,市场卖菜的王某乙在陈大龙身旁,手里拿着卫生纸捂着陈大龙胸口的伤口。后来付某开了一辆面包车将陈大龙抬上车后往咸阳的医院送。陈大龙怎么受伤的,他没有看到,听说是牛二雷和陈大龙因下象棋发生争执并动手,牛二雷用刀捅了陈大龙。12月23日晚上7点钟左右,听说陈大龙抢救无效死了。他离开时,观棋的还有计某、雪利宁、王某甲,还有付某也过去了。陈大龙和牛二雷是同学,俩人都是窑店村的人,一个8组,一个10组。13、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3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在窑店镇新农贸市场老北京布鞋店门口,先是潘宝群(在市场里面修理摩托车)和老北京布鞋店的老板下象棋,下完后老北京布鞋店的老板有人买鞋就走了,接着潘宝群和陈大龙下棋,当时周围看下棋的有“阿峰理发馆的老板”,付某(卖家电的),潘宝群和陈大龙正在下棋,潘宝群接了个电话不下了,这时候牛二雷就和陈大龙开始重新下棋,陈大龙的棋输了,陈大龙给牛二雷说:“羞你先人呢!”牛二雷说什么他没有听清楚,接着两个人因为下象棋二人发生争吵、打架,当时他坐在桌子的东南角,牛二雷坐在南边,陈大龙坐在北边,西边二个座位上没有人,陈大龙生气了就将下棋的桌子掀翻了,他被桌子压在下面,半天爬不起来,他想叫周围人把我拉一下,左右一看没有一个人,最后他转了个身从桌子底下爬出来的,他起来以后看见陈大龙和牛二雷二人互相抓住对方的手腕,在老北京布鞋店南侧两人在撕扯,他一看他们两个打起来了,就到市场里面去清理垃圾去了,他正在清理垃圾的时候,王博开车往市场外面走,他问王博干啥去,王博说送陈大龙去医院。陈大龙是窑店镇窑店村8组人,在窑店镇新市场里面卖大肉,身高约1.8米。牛二雷,30岁左右,体形较瘦,比陈大龙稍低点,窑店镇窑店村10组人。14、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3日下午,在窑店镇新农贸市场西口老北京布鞋门口的菜摊,陈某乙和牛二雷在下象棋,期间俩人发生撕扯,后来他上前将俩人分开,他看见牛二雷右手拿着一把刀子,接着陈某乙对他说:“牛二雷把我戳了一刀。”这时牛二雷已经走了,陈某乙走了两三步,走到老北京布鞋旁边一个床板处,陈某乙感觉不舒服,就坐在床板上,他过去看陈某乙啥地方受伤了,把陈某乙的上衣揭开,发现陈某乙胸口中间有一个二公分的口子,正在往出流血,就赶紧取卫生纸,取来纸时陈某乙躺在地上,在擦拭血时,陈某乙的嘴已经发青了,人也不说话了,他叫了几声,陈某乙哼哼着回答。接着他取自己的面包车和旁边人把陈某乙抬上车往咸阳市中心医院送,在路上联系120,走到朝阳二路时看见120的车,移到120急救车,送到咸阳市中心医院。陈某乙和牛二雷俩人厮打的,只看见牛二雷右手拿了一把刀子,刀刃不锈钢的,长有四五公分,刀把在牛二雷手里拿着没有看清楚。陈某乙受伤部位在他胸口中间偏左靠心脏处,伤口约有二公分。牛二雷和陈某乙都是窑店村人,俩人还是同学。15、证人计某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3日下午,他和打扫卫生的老汉、王波、芒林几人围观“宝宝”和大龙刚下完一盘棋,接着“二雷”就上去和大龙下象棋,期间俩人相互骂对方,接着俩人就相互撕扯走向老北京布鞋店的南边,后来看见大龙坐在地上了,“二雷”看大龙坐在地上就走了,听见大龙叫王波给他拿纸止血,他就过去看咋了。大龙将衣服揭起来,他看见大龙肝脏周围有血。后来看见大龙平躺在地上,过了一会窑店派出所的人就来了,他就回家了。16、证人付某证言,证明他们村的村民牛刚和陈某乙在窑店新市场西口附近下棋,并发生争执,牛刚用附身携带的尖刀将陈某乙捅了。他只看见一个刀尖尖,当时牛刚用右手握着刀,刀尖露出手掌外面有两三公分,刀身不太亮,有些暗,材质看不出来。牛刚和陈某乙俩人分开后,牛刚一句话没说,向北他家的方向走了。17、证人黄某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3日下午4点多,她听见下象棋那边有吵闹声,抬头看见下象棋的桌子被人掀倒了,她的同学陈大龙和牛二雷在老北京布鞋店门口撕扯,等了一会,听见有人喊:“把纸拿来”,她拿纸过去,看见陈大龙平躺在老北京布鞋店南边的路上,面朝上,上衣的衣服揭上去,有人拿着纸按在陈大龙的胸口,其胸口在流血,她赶紧跑去镇东诊所,诊所门关着,她又回到打架现场,当时围了很多人,接着有人开车把陈大龙拉走了。18、证人陈某甲证言,证明经其辨认在咸阳市中心医院太平间12号冰柜内的就是其哥哥陈某乙。19、证人李某证言,证明经其辨认在咸阳市中心医院太平间12号冰柜内的就是其儿子陈某乙。20、光盘两张,证明渭城公安分局对被告人牛刚的讯问情况。21、被告人牛刚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4年12月23日下午3点多,他驾驶陕d×××××朗逸小轿车去长陵车站给李厂长送拉土票,16时30分左右他送完拉土票后回到窑店镇,把车停在窑店镇街道王宝乾家门口,就准备回家接娃,当他走到窑店新市场门口时看见陈大龙和一个年龄约40岁的人在老北京布鞋店门口下象棋,当时看陈大龙下象棋的还有“阿峰”和魏立他爸,他也就过去看他们下象棋,陈大龙输了后,那个40岁左右的中年人不下了站在旁边看,他就上去和陈大龙下象棋,在下棋的过程中魏立他爸和“阿峰”给他说棋,他就给魏立他爸说:“你下还是我下”,魏立他爸就不说了,在一盘棋快下完的时候,他本来一步就可以将陈大龙“将军”,他一看已经是稳赢的了,就想将陈大龙的棋子多吃点,就没有将陈大龙的“军”,陈大龙可能感觉面子上过不去,就骂他:“羞你先人”,他看陈大龙骂他他就骂陈大龙说:“你羞你先人”,陈大龙不知还骂了句什么就将下象棋的桌子掀翻了,陈大龙右手抓住他的领口,将他推倒在地上,他倒在地上后,右手就拔出别在右腰间的一把折叠刀,将刀子打开,陈大龙又扑过来用拳头打他,他左手抓住陈大龙打他的手,顺势起立的同时,右手持刀朝陈大龙胸部捅去,陈大龙一看自己流血了,就左手抓住他拿刀的手,右手抓住他的领口衣服对他说:“现在流血了,你看咋办?”他没有吭声,这时在菜市场卖干菜的王博过来将我们俩拉开,陈大龙就坐在老北京布鞋店门口摆鞋的床上打电话报警:“在窑店新市场有人把人捅了!”,这时候他小孩老师给他打电话让他去接娃,他就先回家准备骑电摩去接娃,没有找到钥匙他就步行到窑店小学去接娃。在去接娃的路上他给他爸爸打电话说他用刀把陈大龙捅伤了,让把陈大龙送到医院去,他爸给他说陈大龙已经被送到医院了,并给他说先不要回家,先在张效小爷家呆着,不行就到派出所自首去,17时左右他将娃接到后带到了他小爷张效家,17时30分左右他爸爸给他打电话说陈大龙已经死亡了,让他赶快去自首去,18时30分左右他就到窑店镇派出所投案自首了。22、民事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牛刚在案发后,其家人与被害人陈某乙的亲属签订了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赡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2万元,被害人陈某乙的亲属已收到该笔款项并自愿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牛刚表示谅解,希望对牛刚能够从轻减轻处罚。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关联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刚在下棋过程中,因与被害人陈某乙发生口角遂与被害人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用刀子刺伤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刚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牛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牛刚在案发后即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刚归案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刚的辩护人舒娟所提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牛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27年12月22日止)。二、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冯 义代理审判员 李 俊人民陪审员 钟振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晓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量刑根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法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