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胡强与陈安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胡强,陈安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837号原告:刘胡强。被告:陈安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胡强诉被告陈安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胡强于2015年6月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胡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胡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1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刘胡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李 达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