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史新华与张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新华,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邹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史新华被执行人张峰申请执行人史新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张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491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峰已履行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史新华与被申请人张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予以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姬中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洪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