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行他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行政裁定书(1)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行他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物价局,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康宁路3号。法定代表人孙法军,局长。被执行人枣庄市祥瑞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君山路以南兴安街以北中天步行街E号楼门市。法定代表人宋亮,经理。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物价局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价检处(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枣庄市祥瑞物业有限公司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台价检处(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枣庄市祥瑞物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已于2015年1月27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物价局作出的台价检处(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完全履行行政决定,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台价检处(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茂平审 判 员 张春岭人民陪审员 张 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