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建刚与陈明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刚,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刚,男,汉族,1988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被执行人陈明,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朱建刚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牛民初字第1154号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35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44266元,执行费356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明现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朱建刚申请执行陈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涂 莎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其他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5年6月5日执行员:张岚、张媛媛、代志军记录人:涂莎张岚:申请执行人朱建刚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牛民初字第1154号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35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44266元,执行费356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明现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拟裁定终结朱建刚申请执行陈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妥否?请合议。张媛媛:同意。代志军:同意。合议结果:裁定终结朱建刚申请执行陈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