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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2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279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与被告草率结婚,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双胞胎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刘某某辩称,与原告关系尚可,已生有小孩,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9月相识,2013年1月4日双方领取结婚证书,婚后双方在上海生活,20XX年X月X日生双胞胎儿子陈某甲、刘某甲。同年10月原告带孩子回西安生活。2014年8月被告辞掉上海工作回西安与原告共同生活,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15年2月离家生活。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与原告感情尚可,无大的矛盾,考虑到小孩成长,要求与原告和好生活,不同意离婚,原告表示坚决离婚,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调解。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书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后生育双胞胎,双方应已建立较好的夫妻感情,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应相互理解、相互沟通。现被告希望双方和好生活,原告应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执意离婚,显属不当。为维护家庭关系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陈某某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