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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中法刑执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姜利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兴中法刑执字第958号罪犯姜利,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1)鄂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未缴纳)。2013年经本院减刑1年6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计分考核中,于2013年4月至2015年1月记功3次。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姜利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罚金未缴纳,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利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边铁玲审判员  吴 波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金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