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中刑执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黄诚恒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诚恒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岳中刑执字第830号罪犯黄诚恒。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四监区服刑。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诚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本次缴纳17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6日起至2026年5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黄诚恒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黄诚恒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黄诚恒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诚恒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诚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3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倩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