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樊旺凯、焦小娟与被告王晓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旺凯,焦小娟,王晓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339号原告:樊旺凯(又名樊小凯),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焦小娟,女,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朝辉,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辉,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宏波、王高升,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旺凯、焦小娟与被告王晓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旺凯、焦小娟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旺凯、焦小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旺凯、焦小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樊旺凯、焦小娟承担。审 判 长  张 军代理审判员  乔高民代理审判员  王秀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胡泽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