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与覃永锋、谭日国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956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覃永锋,男,1985年5月2日出生,壮族,住大化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谭日国,男,1977年2月5日出生,壮族,住大化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覃永锋、谭日国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蓬法刑初字第65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9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伟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