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戴福妹与王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福妹,王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426号原告:戴福妹。被告:王啸。原告戴福妹与被告王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王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农历五月初四,被告王啸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戴福妹,载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借款后,被告王啸支付了截至2014年农历五月初四(即公历6月1日)止的利息,后经原告催讨,被告王啸对借款本金20000元及尚欠的利息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戴福妹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王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刘海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沈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