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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913号原告杨某某,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熊某某,女,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安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