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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何鹤林与沈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鹤林,沈雪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596号原告何鹤林。被告沈雪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鹤林与被告沈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鹤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鹤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