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何鹤林与沈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鹤林,沈雪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596号原告何鹤林。被告沈雪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鹤林与被告沈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鹤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鹤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