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879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严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朱奋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景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