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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879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严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朱奋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景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