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许俊祥与孟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俊祥,孟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491号原告许俊祥,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王洪涛,系确山县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孟磊,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原告许俊祥与被告孟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光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俊祥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孟磊雇佣原告许俊祥在石××河镇××新村××楼开塔吊,经过协商,被告孟磊每月支付原告工钱6000元。后被告停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结算工钱,被告给原告出具15000元工钱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推诿不还。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钱1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孟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孟磊雇佣原告许俊祥在石××河镇××新村××楼开塔吊,原告为被告工作四个月,每月工资6000元,除去借支的钱被告还剩15000元工钱未向原告支付。2014年12月8日孟磊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许俊祥工资15000元整多退少补孟磊2014年12月8日”。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欠条等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孟磊雇佣原告许俊祥在其工地干活,双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原告提供一张15000元工资欠条可以证明原告对被告履行了劳动义务,被告应支付劳务报酬。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许俊祥劳务报酬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孟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笑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