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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费法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孙百伟与牛法赞交通事故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百伟,牛法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费法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孙百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牛法赞,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孙百伟与被执行人牛法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1月21日作出的(2000)费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费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牛法赞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6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上述债权及费用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得到清偿。现在被执行人牛法赞暂无履行能力亦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孙百伟依据本院作出的(2000)费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孙百伟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凭本裁定及(2000)费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怀进审 判 员  戴德祥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冯宝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