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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郑某、徐某甲等与乔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徐某甲,王某,宋某,徐某乙,徐某丙,李某甲,邵某,窦某,田某,董某,乔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326号原告郑某。原告徐某甲。原告王某。原告宋某。原告徐某乙。原告徐某丙。原告李某甲。原告邵某。原告窦某。原告田某。原告董某。被告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徐某甲、王某、宋某、徐某乙、徐某丙、李某甲、邵某、窦某、田某、董某诉被告乔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徐某甲、王某、宋某、徐某乙、徐某丙、李某甲、邵某、窦某、田某、董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徐某甲、王某、宋某、徐某乙、徐某丙、李某甲、邵某、窦某、田某、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52元,减半收取5076元,由原告郑某、徐某甲、王某、宋某、徐某乙、徐某丙、李某甲、邵某、窦某、田某、董某负担。审 判 长  李迎春人民陪审员  史建华人民陪审员  乔 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亚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