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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魏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香平申请执行闫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香平,闫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魏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张香平被执行人闫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魏民初字第15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张香平申请执行闫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闫飞自动履行该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闫飞在成安化店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第1、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闫飞在成安信用联社化店信用社的存款1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