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调执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朱敬忠、孙卫志等与青岛嘉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敬忠,孙卫志,徐磊,张翠玉,青岛嘉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870号申请执行人朱敬忠。申请执行人孙卫志。申请执行人徐磊。申请执行人张翠玉。被执行人青岛嘉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法定代表人宋卫宗,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敬忠、孙卫志、徐磊、张翠玉与被执行人青岛嘉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人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即劳人终字第42-45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曹瑞亮审 判 员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