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786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4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等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德政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文耀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