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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786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4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等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德政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文耀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