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钱书忠、钱建明与欧阳范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书忠,钱建明,欧阳范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钱书忠,男,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申请执行人钱建明,男,汉族,隆回县人。被执行人欧阳范求,男,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申请执行人钱书忠、钱建明与被执行人欧阳范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隆民二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欧阳范求支付钱书忠14242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350元;支付钱建明13305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信系统无存款,在农村中的住房不适宜执行处理,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4)隆法民二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杰军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孟 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