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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4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易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635号原告易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袁靖松,重庆市万州区长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诉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易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易某承担。审判员  吴家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黎嘉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