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4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易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635号原告易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袁靖松,重庆市万州区长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诉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易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易某承担。审判员 吴家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黎嘉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