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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林立斌与深圳市拍拍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佳诚易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立斌,深圳市拍拍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佳诚易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70号原告:林立斌。委托代理人黄雪林、詹健,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拍拍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514216-1。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被告:深圳市佳诚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东乐花园乐康楼5D,组织机构代码:564216093。法定代表人:陈佳南,董事长。上列原告因与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在法定缴费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纳诉讼费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立斌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文  全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代理审判员 邓    婧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灵均(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