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一初字第00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国庆与芜湖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庆,芜湖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0967号原告:张国庆,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被告:芜湖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黄忠国,职务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国庆诉被告芜湖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杨利群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雷潇、人民陪审员杨晓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杨利群代理审判员 雷 潇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