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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执行赵玉民给付抚养费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赵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027号申请人赵某某,女,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被执行人赵玉民,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玉民抚养费纠纷一案,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建喇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自2014年1月起,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2014年12月23日,原告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2014年1月至5月抚养费3000元,剩余抚养费做计划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建喇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弓志平审判员  张守臣审判员  任凤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华正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