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执行赵玉民给付抚养费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赵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027号申请人赵某某,女,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被执行人赵玉民,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玉民抚养费纠纷一案,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建喇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自2014年1月起,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2014年12月23日,原告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2014年1月至5月抚养费3000元,剩余抚养费做计划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建喇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弓志平审判员 张守臣审判员 任凤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华正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