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林福梅与滕任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447号原告林福梅,农民。被告滕任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福梅与被告滕认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福梅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福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福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林福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贵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