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行非审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巢湖市环境保护局与巢湖市天丰米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巢湖市环境保护局,巢湖市天丰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巢行非审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巢湖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夏四新,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巢湖市天丰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俊,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巢湖市环境保护局以被申请执行人巢湖市天丰米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巢环罚字(2015)001号行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巢湖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巢环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巢湖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巢环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旭东审判员 汪 琴审判员 周安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曹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