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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民初字第05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崛诉被告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浏阳飞天凯莱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崛,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浏阳飞天凯莱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05750号原告刘崛,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林峰,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路699号603房。法定代表人焦念宝,董事长。被告浏阳飞天凯莱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人民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超,总经理。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建辉,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浏阳飞天凯莱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法务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崛诉被告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浏阳飞天凯莱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28元,免收。审判员  张如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