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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高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高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00985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被告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与被告领过结婚证,现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时学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