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高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高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00985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被告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与被告领过结婚证,现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时学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