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杨景寿与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景寿,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杨景寿,男,住沙县。被执行人李红,女,住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景寿与被执行人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元、利息840000元(计至2014年11月9日)及支付从2014年11月10日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代垫受理费2076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民初字第24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阿光审 判 员 姜长生代理审判员 邓海铨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董任敏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