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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863号原告苏某某,农民。被告王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秦春杰代理审判员  杜安龙人民陪审员  郭志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崔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