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863号原告苏某某,农民。被告王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秦春杰代理审判员 杜安龙人民陪审员 郭志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崔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