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3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孟全与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全,李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893号原告孟全,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李凯,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全与被告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全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全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孟全负担。原告已交纳,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建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